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政大學生會、政治系連署訴求說明(郭老師不續聘案)

很抱歉未能及時更新此份聲明稿
承蒙學生提醒 特此補上
在此向大家致歉
                                       學生會秘書部


 透過郭老師不續聘案之事件,我們可以得到幾點反思。現今大學法第21條規範:「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基此各大學莫不制定相關的評鑑標準,期許教授能夠在研究、教學與服務等領域為高教貢獻。但是政大現行的教師評鑑制度,研究與教學評鑑門檻卻高低不一。依「本校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施行細則」,現行研究與教學評鑑門檻如下:




  •  第三條 本校教師研究項目評量之參考標準為受評期間至少應有下列研究成果共五件:
一、主持或共同主持研究計畫;
二、發表於經專業審查認定符合專業標準之學術論著(含專利及創作)。前項研究成果應含一件經專業審查通過之學術論著。
前二項評量標準之認定原則由各學院訂定,送校教評會備查。
未達參考標準相關資料由研發處提供

  •  第四條 本校教師應遵守教師倫理,且教學項目評量符合下列標準:
一、教學大綱應上網。
二、每學期應依規定準時繳交學生成績。
三、每學年授課時數符合相關規定,請假應補課。
四、受評期間所擔任課程需符合教學評量之最低標準,其標準由各院訂定,送校教評會備查。
未達參考標準相關資料由教務處提供。






       對照之下,研究評鑑對於研究成果件數以及認定上都有一定標準,然在教學評鑑上卻只要教授不犯行政上的差錯、教學評量分數不低於70分即能輕鬆過關。如此教學品質應如何把關?再者如同郭老師這樣未能通過研究評鑑者即獲得校方斷然不續聘的決定;但承如校長所言:「從過去到現在,政大的確沒有任何老師因為研究成績好但教學不力被解聘。」即便一個老師未能通過教學評鑑最低標準,校方只以會給予關切一句話輕鬆帶過。校方逼教授們上梁山致力研究,至於教不好只要再輔導就好。如此迥異的兩套標準公理何在?

       有人質疑教學評鑑難以客觀公平衡量,但回歸學生為教育受體的核心概念,我們是教育第一線的接受者,如果學生沒有辦法對教師教學品質實質把關、無法為自身受教權發聲,我們如何留住更多教學優良、使學生獲益良多的教師? 


       基於上述考量,以下是我們的兩點訴求與基本的辦法:



 一、教師教學評鑑鑑別度問題 



1、學生會設檢舉制度供學生檢舉教學不良教師,並由校內組成查評委員對多次遭學生檢舉之教師進行查證。    


       此舉期望能夠在教學評量表之外,給予學生更直接表達授課意見的管道。同時對象不再如過去意見調查表:校方、學生上對下的威權關係,而是學生與學生間平行的表達管道。當某位老師多次遭學生檢舉授課品質不佳時,由校方、學生與教師組成的查評委員會對老師表達關切,依其課程進行稽查,並給予教學實質的建議和改善時程。


2、學生意見調查表應重新擬定,增加其信效度,更具體的體現教師教學水平。


       現今教學意見調查表調查項目過於龐雜:包括學生自身學習狀況、教學環境、教學意見等三大部分,且題目流於冗長制式。同時教學品質只佔整份調查表的一小部分(社科院為例:13題)。除上述之外,問題亦多不具體,例如:第三題「本科目所選用教材相當具有學習價值」、第四題「本科目所選用的教材份量適中」等,此涉及主觀性的問題因學生理解程度不同而有差異。尚且問卷多為正向的主觀性言詞,常人多選擇普通以上的選項,可以考慮反向或中立問法。另關乎教授授課品質的題目更只有5項,大方向的問法無法深入篩選學生授課感受、教師應加強及調整之處。


3、連續兩年在系上教師教學評量上排行後80%者,應由校方安排教師教學輔導課程,期能提升其教學品質。   


       針對各系教學評量連年排名後80%的教師,校方應給予教學輔導課程。針對教學品質不佳的教師,校方只說會給予關切輔導,但是實質的作為為何卻不得而知。制定後80%門檻的意義在於給於排名落後的老師能自我警惕與激勵的作用。若連續兩年排名後80%,表示其教學品質在教師間確實值得關注,校方應積極為其安排相關進修課程,期許教師能精進其教學品質。此舉與校方要求教師不斷研究自身精進不相違背。更與教師法所提教師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立意相通。


二、教研單一領域特別傑出表現者之特別辦法 


1、系內教學與研究基本要求採全系總額分配制,讓各系得以該系自身情況及教師特長進行調整分配。



       現行研究、教學比重教師拿捏不明和負擔過大的原因在於:各系教師除需分擔各系總額的教學時數外,尚且仍從事個人的學術研究。造成每位教授一學期得消化多門課以上,同時還得寫論文和專書。這種兩頭燒的情況,難保教授不會顧此失彼。大學作為一整體若欲頂尖固應研教並重,然期待一大學整體的研究與教學品質能發揮最大效益,除了必須保留教研皆優的教授,對於在研究或教學單一領域特別傑出教授,應也能給予其發揮空間。       而要求讓各系能依其自身情況進行教研的總額分配安排,即是針對該系每個教授的個別差異與整體發展的雙重考量,給予教授們更適性的發展以達效益最大化的第一步。如此一來教授得以更加致身於自身擅長與偏好領域,各盡其職而為高教盡其之力。



2、取得一定數量教學績優教師者(如五年內取得三次教學績優獎項者),得在該五年一次評鑑中僅以教學評鑑作為其教師評鑑辦法。



       承續上述,此舉的目的於為在教學領域表現特別傑出的教授制定特別辦法,使其在該五年一次的評鑑中得僅以教學評鑑此部分作為教師評鑑辦法。其效用在於在於為大學教育留住更多教學傑出人才,不因其在某方面的缺乏而抹煞其對高教的貢獻。除此之外,更可建立教學特優的模範和標竿以鼓勵其他教授效彷,增加教授教學品質並使學生能實質而直接的從中獲益。



3、取得國際或國內頂尖研究計劃或成果者,得在該五年一次評鑑中僅以研究評鑑作為其教師評鑑辦法。(如取得國際的研究計劃、或在該領域裡頂尖學術期刊論文有一定件數文章發表,相關細目辦法由各系依其領域與情況自訂之。)



       相對而言,在研究領域特別卓越的教授也能以其特長為高教進行貢獻,更應同樣可在該五年一次的教師評鑑中僅以研究評鑑作為其教師評鑑的辦法。讓研究型的教授亦能得到評鑑制度的保障,而專心從事研究促進我國學術知識之發展。至於國際或國內頂尖研究計畫或成果的判定,因不同領域有不同標準,故應交由各系依其不同的領域和情況自訂之。 


       看完了以上我們的基本訴求,若有任何批評指教,歡迎大家一起討論探究。若認同我們的想法,請給予我們更多的鼓勵,加入連署的行列。使校方知道有許多的學生關注此一問題,讓學生的意見和聲音不要再被校方忽視,一起為自身也為後來的學弟妹們爭取切身相關的受教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